小税种,大学问.印花税,在我国税法体系中,实在是一个小税种,可是,在实务中,稍有不慎,就会缴错税,比如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印花税,则可能多缴,现与各位老师探讨,若有错误之处,请批评指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头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法规缴纳印花税。桂林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文件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8项规定,征收印花税的借款合同的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向金融机构借款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缴纳印花税。
二、案例解析
【案例概况】每日一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每日一税公司”)2018年1月6日与招商银行成都某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按年签订,在2018年度规定较高限额100万元,每日一税有限公司在2018年度和100万元以内随借随还。每日一税公司1月8日借款30万元,2月10日借款45万元,3月月15日还款65万元。4月份借款8万元。问每日一税公司如何缴纳印花税?
【案例解析】每日一税公司2018年1月6日与招商银行成都某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按年签订,在2017年度规定较高限额100万元,每日一税有限公司在2017年度和100万元以内随借随还。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30号)第二条规定,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较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较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较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根据以上规定,每日一税公司与招商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只需在1月份按合同规定的较高借款限额100万元计税贴花。即只需缴纳印花税50元(=100万* 0.05‰),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不再缴纳印花税。
注意: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较高借款限额计算缴纳印花税,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缴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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