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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汇算清缴

来源:桂林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20-12-10 10:33:52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限为次年3月1日到6月30日;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限为次年1月1日到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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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2019年1月1日起,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于次年进行汇算清缴。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汇算清缴期限,桂林恒企会计培训学校现与大家探讨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一)综合所得

  1.居民个人: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2.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二)经营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注意:无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取得经营所得,都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九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二、实务理解

  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三句话:

  头等句话: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限为次年3月1日到6月30日;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限为次年1月1日到3月31日。

  第二句话: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不办理汇算清缴。

  第三句话: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都不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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