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负面清单,说白了就是“除了规定禁止的,其他都可以”,也是李克强总理推崇的“法无禁止皆可为”的管理思想.33号文说的很清楚“以上两个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作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这么霸气外漏的话显然不是辽宁省自己定的,是引用了60号文的原文.
这段时间好几位亲问社保基数的事,看来社保又有些小动作。当然今天讨论的这个基数不是指钱数,而是我们常说的用来乘以缴存比例的那个工资总额。本鹰不是做人事的(这句话有歧义......)但毕竟社保是由地税代收,社保局来查一般公司财务也得出面,更何况在亲们反映的问题当中个别地区社保局在执行时已经明显出现了谬误。所以今天桂林恒企会计培训学校就来好好论一论这事,给各位亲交个底,打打气。
显然收钱这种事都会有一定的规矩,所以惯例,我们先来看看文件。
首先全国性的文件是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下文简称60号文--鹰注)文件很长,我会附到今天推送的后面供大家“细细品鉴”。
县官不如现管,各地有在此文件的基础上加工转发了本地的执行标准。以辽宁为例,文号是辽劳社发【2008】33号《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税局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下文简称33号文,同附推送--鹰注)。文件全文我也会放在后面,本文中就其中关键语句摘出讨论。
首先关于缴存基数,33号文是这么写的:
“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确定
(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
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确定的依据
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下文简称1号文件,同附推送--鹰注),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发出了《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对工资总额的有关统计做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以上两个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作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
......”
从这两段话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基数是什么?是工资总额!
2、工资总额的计算依据?依据就是1号文和60号文
3、计算执行尺度?使用负面清单方式!
好了,总结分解之后问题就好解决了。我们要确定的只有两个:
1,工资总额的概念。
这相当于画了个大圈,圈外的根本就不属于工资总额。
2,哪些是被明确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
这类可以说符合工资总额的概念特征,但国家明确不计入工资范畴。相当于在刚才的大圈里划了个小圈。
大圈确定了,小圈扣出去了,剩下的就是缴费基数了。
工资总额的概念:
出自1号文件:“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各位亲怎么理解这段话?认为哪个词是关键词呢?可能有的亲说是“一定时期内”,有的亲说是“本单位”,有的亲说是“劳动报酬”。都对,不过这些都好理解,但我感觉有一个词更为重要,就是“直接支付”!就是以人为单位直接发给员工的,而非间接的大家共同享用的。就比如食堂费用,这是全体员工共同享受的福利,而非“直接支付”的报酬,因此根本不符合工资总额的定义。并非像有些地方社保部门检查时认为的“食堂费用属于文件中的‘伙食津贴’”。什么是津贴?说白了实际是发钱,不明白可以去查字典、百度或者问问领导。食堂的费用被说成“津贴”是可笑的。
所以各位亲,掌握“直接支付”这一特质就很容易画出“工资总额”的“大圈”。
想补一句,发物是属于“劳动报酬”范围的,“劳动报酬”不单是现金还有实物报酬。
所以也不能盲目总结“福利费”科目就不算基数,要进行分析,谁也没说过缴费基数是按科目确认的。
好了,概念清楚了,下面我们就可以扣小圈了。这部分比较明确,文件里写的很明白了,就不逐条解释了,较常见的我给大家做标记了。不过各位亲可以发现,下面这些抛除的都满足“直接支付”,可见我们上面判断的思路理论没问题。
此处就引用相对较新较全的33号文吧:
“......
五、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
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剔除: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四)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五)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快速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十五)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十六)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十七)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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